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4民初14198号
原告:哈尔滨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XX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