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初101号
原告: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07957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3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RC614,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2号楼2层2-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3月29日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网络公司)与被告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嬴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嬴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来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嬴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37440元、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2019年1月4日起以16374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付至货款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对嬴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嬴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FNIC-WS-1.10-2018-0028”的《销售合同》,约定:嬴唐公司向原告购买苹果电脑150台,具体产品型号与配置详情见该合同的产品及服务订购清单,总价款为1638111元。之后,原告与嬴唐公司就上述合同还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对原先约定的设备型号与数量进行了变更,共计159台苹果电脑,总价款变更为1637440元。原告根据变更后的协议于2018年9月25日向嬴唐公司交付了159台苹果电脑,***公司检验全部货物合格。但嬴唐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过任何款项,而1637440元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在发货后60日内应予支付。嬴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还款承诺》,表示将于2018年11月3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并于2018年10月19日前向原告开具与欠款等额的转账支票,但至今原告仍尚未收到任何有效票据,也未收到过任何款项。2018年12月19日,被告嬴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嬴唐公司将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分三次还清所有款项,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原告仍未收到任何款项和支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嬴唐公司、***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日,原告未来网络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嬴唐公司(买方、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电脑共150台,总价为1638111元。关于付款金额及方式约定为:1、在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每次依据乙方提供的发货清单向乙方提供与发货金额相等、有效期为60日的延期支票,支票日期从收到发货清单第5日计算;2、甲方收到货并完成验收后,甲方需在每次收到发货清单60日内电汇方式支付相应货款,乙方在收到甲方回款后退回甲方的延期支票;3、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交货地点约定为由甲方指定,交货日期由双方协商确认,最终交货时间根据供货商产品达到时间协商确定。关于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方应按期付款,若不能按期付款,每延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其未支付部分1%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后未来网络公司与嬴唐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对上述《销售合同》所约定电脑型号、数量与价格作出部分变更,变更后的货款总价为1637440元。
原告未来网络公司按约交付了电脑设备后,被告嬴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了货物收据。
2018年10月16日,嬴唐公司向未来网络公司出具还款承诺,载明:“截止到2018年10月8日我公司欠贵公司到期货款1637440元。我公司承诺上述欠款在2018年11月3日前还清,我司将于2018年10月19日前向贵司开具与欠款等金额的转账支票4张,支票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日。我公司明确知晓上述欠款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的伤害,在此确认如我公司未按上述承诺还款,贵司可直接追偿上述欠款并按合同约定追求我公司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对此无异议。”
到期后被告嬴唐公司仍未付款。2018年12月19日,嬴唐公司与***共同向未来网络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兹有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方)与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卖方)于2018年8月3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后续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本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愿向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承诺:一、本人愿意作为第一顺序还款义务人,本人并就以上全部债务向卖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本人和本公司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还清以上所有债务,并按本承诺书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三、此次还款进行三次付清,第一次还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还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0%,第三次还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40%。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4日,第二次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第三次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四、本人和本公司的承诺不附加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由本人和本公司自愿作出。”到期后两被告均未付款,故原告于2019年7月4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未来网络公司自愿将主张的违约金变更为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合同变更协议》、还款承诺、还款承诺书、货物收据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未来网络公司被告嬴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未来网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可以证实其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嬴唐公司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未来网络公司要求被告嬴唐公司支付货款16374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来网络公司与被告嬴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中,未来网络公司自愿将违约金降低标准、变更为自2019年1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出具承诺书,自愿对嬴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诉讼主张权利亦在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嬴唐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7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637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5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147元,由被告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