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07957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RC61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2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一、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7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637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对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诉讼费195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147元,由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未来网络产业创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6258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可用余额。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执行谈话,也未申报财产,履行债务。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实际经营地及名下不动产信息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及名下不动产信息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对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嬴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月4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