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3民初3708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会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负责人:张某。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会昌县分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