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54987),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临港新城C区34栋4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劳务费66520元。案件受理费731.5元,由***、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69425.39元(含本金66520元、迟延履行利息1257.23元、案件受理费731.5元、执行费916.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案代管款账户转入69425.39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案件受理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69425.39元中的67777.23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731.5元、916.66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