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54987,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临港新城C区34栋4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诉人胡某、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胡某及中实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某、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胡某已预交1463元,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1463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胡某负担731.5元,由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31.5元,退还胡某731.5元,退还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73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