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胡某、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54987,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临港新城C区34栋4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1984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彭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胡某已预交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胡某负担,退还胡某2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