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4民初4743号
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临港新城C区34栋4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54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修水县浩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南城新区新世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7242111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修水县浩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7元,减半收取计25,568.5元,由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