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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付某某等与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472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原告:付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原告:许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胡某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原告:冯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冯某1,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王某1,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2,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韩某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冯某,男,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姚某某,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3,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胡某1,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原告:冯某4,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5,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6,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宋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原告:王某2,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冯某7,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8,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9,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冯某10,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王某3,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原告:冯某11,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告: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 被告:西安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朱某某,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许某、胡某某、冯某某、冯某1、王某某、王某1、冯某2、韩某某、冯某、姚某某、冯某3、胡某1、冯某4、冯某5、冯某6、宋某某、王某2、冯某7、冯某8、冯某9、冯某10、王某3、冯某11与被告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开发有限公司、朱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许某、胡某某、冯某某、冯某1、王某某、王某1、冯某2、韩某某、冯某、姚某某、冯某3、胡某1、冯某4、冯某5、冯某6、宋某某、王某2、冯某7、冯某8、冯某9、冯某10、王某3、冯某1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付某某、刘某某、许某、胡某某、冯某某、冯某1、王某某、王某1、冯某2、韩某某、冯某、姚某某、冯某3、胡某1、冯某4、冯某5、冯某6、宋某某、王某2、冯某7、冯某8、冯某9、冯某10、王某3、冯某1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