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某某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xxxx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865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一: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二:陕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xxxx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退还原告29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