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财保54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金花北路4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卓越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瀛洲三街北宸天樾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B2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庄××路××街××路××(南区)17幢1单元101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26467.23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卓越景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庄××路××街××路××(南区)17幢1单元101号房屋,保全限额为2026467.23元,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