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167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却未预交,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