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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缪斯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167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却未预交,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