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824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