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81执1936号
高某、陕西某有限公司、王某:
高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2025)陕05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某有限公司向高某支付工程款256262.25元,并从2021年12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8%)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王某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657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6262.25元及利息38258.2元,合计:294520.4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8839.26元(含执行费4317.81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韩城市人民法院(2025)陕0581执1936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