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24681号 原告:机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原告机电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机电公司承担。(该款原告机电公司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