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24681号
原告:机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原告机电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机电公司承担。(该款原告机电公司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