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59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A区39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