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59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A区39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经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