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813号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6层1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0063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41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