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暖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3570269592。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176号西安教育科研大厦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4122。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暖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3976594.78元为限。申请人陕西暖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暖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币13976594.78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暖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