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利县鸿瑞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617号 申请执行人:平利县鸿瑞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4号(林特局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平利县鸿瑞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陕0103民初6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103执461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