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2788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周公大道10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王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6元,原告王某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