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222执保41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保全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22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33914.56元或相当于2033914.56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