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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04民初1725号 申请人: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杭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并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投保了保单号为105D804******00061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