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坛区汤庄高高花盆园艺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南汤村五星组。
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坛区汤庄高高花盆园艺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46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