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135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沿海地段(旅游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3)琼9005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440.79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经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因被执行人所涉其他案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中南森海湾”项目C12楼栋铺面等房屋,如之后处置成功,本案将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和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发函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目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过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6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