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11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5)陕0111民初84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案款600000元及利息(详见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6)陕0111执3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