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3376号
原告:天水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2025年5月14日14时30分,原告天水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水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