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419号
原告:陕西乾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迎宾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0WR7X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柞水县老作坊绿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三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6119963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陕西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兴隆路26号1幢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8399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乾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柞水县老作坊绿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2024年5月23日,原告陕西乾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乾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乾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7元,减半收取计758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