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变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18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万达公司上诉称,因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未载明付款地,可采用汇票付款人的住所地为管辖地,而汇票付款人万达文化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公司高管、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机构所在地),在银变公司起诉出票人在内的多个被告情形下,以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司法查明和统一,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德晟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