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庄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91民初201号 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映,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庄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庄公司(以下简称***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映,***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庄公司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400000元;2、***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4日,***庄公司发布《湖山花园七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含设计及充电桩)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就湖山花园七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含设计及充电桩)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400000元,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同时载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5日10时,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申请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后**公司参与投标并于同年2月28日向***庄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400000元。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18日,**公司催促***庄公司关于投标项目进度和退保情况,***庄公司告知定标流程已完成,已确定中标单位,**公司多次催促退保,但至今尚未退还**公司投标保证金。2022年7月19日**公司向***庄公司发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庄公司并未按照投标退保约定退还**公司投标保证金。2022年9月6日,**公司向***庄公司发出《关于湖山国际七期永久用电工程保证金退保的催告函》,要求***庄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退还上述保证金,***庄公司以已排退保资金计划,但***庄公司以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搪塞**公司或对**公司多次催促的退保申请不予理会。由于***庄公司长期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亦增加不必要的讼累,**公司申请法院酌情判令***庄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承担诉讼费用。 ***庄公司答辩称:确认应当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00000元,但由于资金困难,尚未退还。 经审理查明:***庄公司作为招标人在合生创展集团成本经营管理中心招标中心的招标采购网络平台就“湖山花园七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含设计及充电桩)”发布落款日期2022年2月14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为400000元,应在2022年2月21日12时前缴纳至***庄公司名下指定银行账户。招标经办人***。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在招标单位定标后(发放合同签订通知书),提供退保证明手续后办理退保手续。 2022年2月28日,**公司就上述招标活动向《招标文件》指定的***庄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400000元。 2022年6月29日,**公司人员通过微信询问***是否已经定标,***称:“定标了,我们退保已经在办了。” 2022年7月20日,**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发送联系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2022年9月7日,**公司按***提供的收件地址、收件人信息寄送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催告函,该函于次日妥投。 诉讼中,***庄公司确认上述招标活动于2022年6月15日定标,**公司未中标。 本院认为:***庄公司作为招标人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布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在招投标阶段发生本案纠纷,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庄公司在发布《招标文件》后,**公司向指定账户支付400000元投标保证金。***庄公司确认**公司未中标,亦确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自**公司人员2022年7月20日通过微信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至今仍未退还,构成违约。***庄公司要求**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广州***庄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