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9039号
原告:西安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原告西安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安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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