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18号
原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106号蓝天大厦1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4864070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301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08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98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498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