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盛达铁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4946号
原告:陕西隆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巷大道杏园村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4875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150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盛达铁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396号8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7593838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隆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盛达铁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