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国营西安东方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4号克拉上城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员工,住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