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某某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998号 原告:洛阳**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宫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原告洛阳**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4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洛阳**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精密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精密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1元,由原告洛阳**精密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