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8356号
原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25Y9XY。
法定代表人刘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毅、王成,(实习),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150R。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瑞红,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国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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