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3109号
原告:句容市大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716号武汉航天首府15栋41层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大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大唐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大唐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大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句容市大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