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304民初2335号
原告:***,男,197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龙水镇山陂村委李家源村02-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30019885452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45030055472989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