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7民初406号
原告:鲲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61722895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万城御珑湾花苑商场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苍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7307373653Q,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鲲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鳌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鲲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经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鲲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136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364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中标位于******村河岸砌石、道路硬化及栏杆工程,中标造价为571952元。原、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约定开工。原告按时将工程施工完毕。2019年10月15日,该工程经造价审核确认为613648元,双方签字**认可。截至目前,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500000元,对于剩余113648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村经合社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鲲鳌公司中标******村河岸砌石、道路硬化及栏杆工程。2019年5月27日,***村经合社(甲方)与鲲鳌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鲲鳌公司承接施工******村河岸砌石、道路硬化及栏杆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6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7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签约合同价为571952元。合同专用条款12.4.2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实际完成量的80%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同时按比例扣回)。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申报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委托的审价单位审核确认后,于次日30日前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进度款付至合同价(不包括未施工项目或价格调减造价)的80%时,将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7.5%,余款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专用条款15.3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12个月。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作了约定。
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14日开工。2019年10月17日,涉案工程经造价咨询机构核定为613648元,鲲鳌公司、***村经合社均签字、**确认。现***村经合社已经支付工程款500000元。
以上事实有鲲鳌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申请表、开工申请报告、开工令、造价咨询报告书、发票及当事人的***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鲲鳌公司与被告***村经合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施工义务并交付工程,涉案工程完工后至今已满缺陷责任期,故原告主张被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经双方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613648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故应继续支付工程款113648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同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4年1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苍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鲲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36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364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由苍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