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63号
申请人: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P1254J,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617228956,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万城御珑湾花苑商场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在平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瓯南支行开立的2xxx2账户内的存款8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在平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瓯南支行开立的2xxx2账户内的存款8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昕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