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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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146号
申请人:瑞安市潮基乡宏翔钢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758B4Q,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岩头村。
经营者:***,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瑞安市湖岭镇湖屿桥街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617228956,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万城御珑湾花苑商场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潮基乡宏翔钢材店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开立的1xxx9账户内的存款47650元、在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瓯南支行开立的2xxx2账户内的存款400000元,合计44765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潮基乡宏翔钢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开立的1xxx9账户内的存款4765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二、冻结被申请人鲲鳌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瓯南支行开立的2xxx2账户内的存款4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2758元,由申请人瑞安市潮基乡宏翔钢材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