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0684号
原告:温州瑞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浦口村379-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8025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鲲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万城御珑湾花苑商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6172289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枢,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温州瑞苑装饰有限公司与鲲鳌建设有限公司、***、**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瑞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瑞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保全费3237元由原告温州瑞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