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凌海市某某人民政府、凌海市某某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81民初166号
原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中心小学,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原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凌海市***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