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102线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任丘市。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任丘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凌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河流中大型穿越工程大凌河穿越(土石方部分)施工组织设计》书、一审卷宗所载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盘锦众源禾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施工承包合同及被上诉人陈述,可以确定案涉工程位于凌海市辖区。故凌海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方结平
2857500000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1428758255000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