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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852号
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龙腾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闻 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显爱
书 记 员  宋显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