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淑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