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32号
原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92739667,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109G,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镇**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淑芹,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睢宁县姚集镇卫生院,住所地睢宁县姚集镇西,住所地睢宁县姚集镇西大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统高,系该院院长。
原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睢宁县姚集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新视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宝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邢梦洁
书 记 员 薛 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