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2165号
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五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978761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夹河东街牌楼市场1#楼华圣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109G。
法定代理人:王某。
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提供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提供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地址有误,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德威特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