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21执保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镇东11号楼西侧204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5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