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静乐县天森种植中心、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6民初798号之一 原告:静乐县天森种植中心 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CKGCAL2K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丰润镇河西村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98268873E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巨燕财富广场三号楼二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58号 被告:***,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原告静乐县天森种植中心诉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静乐县天森种植中心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乐县天森种植中心撤回对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建集团三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8元,减半收取计10024元,由原告静乐县天森种植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