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合顺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6461号
原告:青岛合顺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委会西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7NNP56。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山东鸿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338号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84358E。
法定代表人:曲秀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双利隆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204国道95号3号楼网点1-2层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CA2W2W。
法定代表人:张忠星,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渊泓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双利花园26号网点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580171。
法定代表人:修方荣,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合顺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鸿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双利隆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渊泓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磊